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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招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等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校内集中采购招标项目评审活动,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各类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人员;评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及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维护活动。
第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信息维护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组织被抽取的专家参加评审、谈判等活动;
(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动态管理。
第六条 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采购监督小组)通过查阅书面、电子资料等方式对评审专家的遴选、抽取、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视情况对专家抽取、项目评审等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招标办、采购监督小组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无行贿、受贿、欺诈及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并熟悉商品市场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招标办审核后,可将其选聘入库。
第八条 招标办根据评审专家数量、专业分布和抽取情况等,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面向校内外选聘评审专家。
第九条 申请(被推荐)人应当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专长申报评审专业。招标办根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对收集到的有关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人员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招标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招标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信息变动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记录行为;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招标办应当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1:3比例随机抽取的,招标办应当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入库后再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招标办可以直接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或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招标办应当将抽取、确定结果记录备案,并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等通知已抽取、确定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书面声明书,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回避事项规定,评审专家书面声明书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项目使用单位、承办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招标办提出,由招标办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使用单位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办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直接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招标办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或谈判、询价、磋商工作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招标办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标办或采购监督小组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招标办、监察处等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办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二十条 招标办应当记录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办应按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予以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经招标办会同采购监督小组审定后,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禁止其参加校内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禁止其参加校内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其参加校内集中采购评审活动;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违规所得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校内采购招标公信力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1.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2.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分类目录
3.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