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相关文件及《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校内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科研经费或者各类专项经费采购的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与科研仪器设备配套使用、实现科研用途所必需的配件、耗材、软件及服务,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项目单位,是指采购项目所在单位;本实施细则所指项目负责人,是指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算金额(含批量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实行校内分散采购管理,由各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预算金额(含批量总额)在20万元以上、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实行校内集中采购管理,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因科研项目需求特别紧急,项目单位申请将预算金额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用校内集中采购形式实施的,经招标办公室组织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科研院、专家共同会商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如系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还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校内集中采购形式实施,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未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预算金额虽未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情况复杂、校内集中采购实施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也可由招标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九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方有合同约定的,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后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没有合同约定的,采购活动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校内分散采购实施方式
对预算金额(含批量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各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对纳入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按规定实行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
(二)对未纳入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或者已纳入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但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同品牌、同型号商品通过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平台采购价格更低的,可在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平台下单采购。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网上商城、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平台以外的方式采购:
1.既未纳入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议供货范围,也未纳入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
2.已纳入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或者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在通过查询、比较后,发现网上商城、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平台均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采购比网上商城、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平台价格更低。项目单位可提供查询记录等价格对比证明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采用网上商城、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平台以外的方式采购。
对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本实施细则所指直接采购,是指项目单位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直接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使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除直接采购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评价原则等参照《yl6809永利集团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校内集中采购实施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校内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急需采购项目可直接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并按相应程序组织实施。
(二)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同意,项目单位可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按相应程序组织实施。
(三)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相应程序直接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由招标办公室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原采用招标方式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次招标流标后,项目单位提出急需采购申请,经评审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为两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评审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为一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招标办公室、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出具对采购文件和招标过程无供应商质疑或者质疑已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说明;
2.评标工作组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申请转变采购方式理由恰当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对纳入江苏省省级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第十三条 明晰采购需求,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应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按照合规、完整、明确的原则提出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服务、安全要求,按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等。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程序
(一)组建临时采购小组
1.对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指定2名以上经办人员组成临时采购小组,由其按规定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2.对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组建由采购代表和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的临时采购小组,由其按规定实施采购活动。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临时采购小组中应至少有1人为非本实验室(课题组、系室、科室)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项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采购程序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二)确定采购方式
临时采购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三)实施采购活动
1.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的采购项目,临时采购小组根据网上商城或零星物资采购平台相关规定直接进行采购。
2.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情形之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临时采购小组可按直接采购程序采购。
3.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情形之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临时采购小组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1)根据所选用的采购方式,编制与之相应的采购文件(如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单等)。
(2)向拟邀请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除单一来源方式外,不少于3家)发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
(3)根据规定的评价原则对供应商的产品报价、技术参数、服务承诺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价后,集体确定合作供应商。
(4)除单一来源方式外,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首次发出采购文件后至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若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应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①非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应重新征集供应商。重新征集后仍不足3家的,临时采购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有合格供应商均参加后续采购程序,或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②对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经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临时采购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有合格供应商均参加后续采购程序,或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四)做好采购过程记录
临时采购小组应做好采购过程记录,按规定填写《yl6809永利集团分散采购记录表》。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所有采购业务资料,存档备查。
(五)成交结果公示
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将采购文件、成交结果等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相关商业秘密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校内集中采购实施程序
(一)集中采购项目登记
凡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向招标办公室提交已履行审批手续的《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项目登记表》。招标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进行编号登记。
(二)确定采购方式
项目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科研仪器设备实际需求,向招标办公室建议相应的采购方式。项目单位申请直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填写《yl6809永利集团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说明或论证材料。根据不同情形,采购方式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核确定:
1.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经科研院认定确属急需情形、招标办公室对采购方式审核同意后,可采用项目单位建议的方式进行采购。
2.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经招标办公室组织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科研院、专家共同会商审核同意后,可采用项目单位建议的方式进行采购。
3.对预算金额在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将相关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材料(申请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送交招标办公室,由其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采购项目方可以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类集中采购方式的实施步骤
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实施步骤按照《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实施步骤按照《yl6809永利集团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拟订、审核会签和公告
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单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等法定依据协商、拟订合同文本。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组织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法律、技术专家参与合同洽谈。
拟订好的合同文本在履行审核会签程序后,按规定的授权、方式进行签发。 其中,未列入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授权给项目负责人签署,项目单位负责人可在合同审核意见中注明授权事项。由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或者项目负责人作为经办人的采购项目合同,应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由招标办公室按规定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校园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和采购验收
经济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作为学校执行主体,负责管理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的过程管理,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及备案程序
拟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先按规定组织好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进口仪器设备专家论证可结合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
论证专家组应由3名及以上的单数专家成员组成。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可自行选定论证专家。专家应当是熟悉拟采购的仪器设备、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校外人员,并且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课题组成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专家论证意见应随采购招标项目登记表等一并报送招标办公室,由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负责人为采购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采购项目资金使用和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首要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三)对分散采购活动中相关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答复处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规范组织开展履约验收活动。
(五)项目负责人对全部申购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校内集中采购形式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项目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采用分散采购形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分散采购形式实施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参与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如与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列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与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相互制约” 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各环节的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等概念的含义,以《yl6809永利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yl6809永利集团颁发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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